参照《东莞市水务局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办法》第六章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第五十四条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水泵、机电设备和高低压变电部分等的机组启动验收。
第五十五条中型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由市水务局委托市水务技术中心组织,小型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和中间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验收组织单位代表担任,委员由市水务技术中心、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的代表担任。设计、监理等单位及设备制造(供应)商各派1名代表列席验收会议。泵站的机组启动验收应有属地电力部门的代表作为验收委员会成员参加。
第五十六条小型泵站机组启动验收成果,需报市水务技术
中心备案。
第五十七条泵站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二)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调试合格,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三)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四)压力管道已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测或验收;
(五)机组和附属设备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试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行,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六)必须的输配电设备安装完成,并通过电力部门组织的安装性评价或验收,送(供)电准备工作已就绪,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七)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视、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八)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和厂房消防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
(九)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十)机组启动运行操作规程已经编制,并得到批准;
(十一)运行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满足启动运行的要求;
(十二)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运行最低要求;
(十三)机组按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
第五十八条泵站机组启动验收应进行以下主要工作:
(一)听取有关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情况报告,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编制的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和机组启动试运行操作规程等;
(二)检查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的安装、调试、试验以及分部试运行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
(三)检查机组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情况;
(四)检查机组带主变压器与高压配电装置试验和并列及负荷试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
(五)检查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
(六)检查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结束后消缺处理情况;
(七)审查施工单位编写的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报告;
(八)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九)讨论形成机组启动验收工作报告。
第五十九条机组启动试运行的主要要求:
(一)单台机组运行。凡未经正式验收的机组,一般应在7天内累计运行48小时或连续运行24小时,并在此期间要求无故障停机不少于3次;
(二)全站机组联合运行的时间,一般不少于6小时;
(三)受水位或水量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经过项目法人组织讨论并提出专门报告报市水务局或镇农林(市政)水务局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机组连续运行的时间。
第六十条泵站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为7份,是机组交接和投入使用运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