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新闻
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作者:市水务局时间:2016-10-25来源:东莞市水务局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办法

参照《东莞市水务局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办法》第四章、第五章:

第四章 单位工程验收

第三十四条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派代表列席验收会议。
第三十五条中小型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第三十六条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东莞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及验收鉴定书格式汇编》。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不同意验收的应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待整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同意验收的,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二)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三)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二)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三)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四)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二)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三)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四)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四十条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市水务局或镇街(园区)农林(市政)水务局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市水务局或镇街(园区)农林(市政)水务局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第四十一条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满足第三十七条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二)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定提前使用协议书。
第四十二条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第三十九条的工作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其格式见《东莞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及验收鉴定书格式汇编》)和相关资料报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定。
第四十四条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第四十五条当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市水务局协助解决。
第四十六条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为7份。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至参加验收单位、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并报送市水务局或镇街(园区)农林(市政)水务局备案。

第五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合同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宜将最后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可根据实际情况一并进行多个单位工程验收,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第四十八条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派1-2名代表组成。
第四十九条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东莞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及验收鉴定书格式汇编》。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不同意验收的应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待整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同意验收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五十条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二)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三)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四)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五)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六)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一条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二)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三)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四)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五)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六)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七)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八)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九)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第五十二条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工作程序可参照本办法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三条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为7份。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至参加验收单位、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并报送市水务局或镇街(园区)农林(市政)水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