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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分部工程验收
作者:市水务局时间:2016-10-25来源:东莞市水务局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办法

参照《东莞市水务局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办法》相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第二十四条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第二十五条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东莞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及验收鉴定书格式汇编》。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不同意验收的应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待整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同意验收的,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二)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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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三)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二)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二)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三)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四)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其格式见《东莞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及验收鉴定书格式汇编》)及相关资料报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备。
第三十条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第三十一条当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市水务局协助解决。
第三十二条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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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名,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第三十三条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为10份。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至参加验收单位、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并报送市水务局或镇街(园区)农林(市政)水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