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登记办事指南
办理对象
该申报工程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
办理条件
办事内容
以下权限的水利工程须在市级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全市范围内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
各镇街(除滨海湾、松山湖)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
省下放给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工程。
(二)申请条件:
(1)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
(2)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已按有关规定成立和任命;
(3)有关主体工程已按规定确定了设计、监理与施工单位,并已签订合同;
(4)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已明确,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等。
所需材料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办理应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填报《东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申请表》,并按下列清单要求提交纸质资料,按顺序编制成册,有封面、目录和页码,提供复印件资料的,需加盖其单位公章:
1、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总概算批复文件复印件;
2、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复印件(只需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内容)
3、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复印件(只提交商务标<去除最后“其他资料”内容>);
4、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批准通知书,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只需协议部分,有主管部门备案盖章<设计合同>除外>);
5、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五方责任主体签署);
6、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表格(总监确认签字);
7、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8、总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包括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总监任命书原件<需建设单位加意见签名盖公章>);
9、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注册建造师)复印件;
10、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缴费凭证和税收完税证明);
11、根据东水务〔2016〕54号文件“关于印发《东莞市水务工程施工安全视频监控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的工程需提交视频监控服务合同及安装平面图(提交的平面图需有市水务工程质监站签署意见并加盖业务章)
窗口办理流程
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gdzwfw.gov.cn), 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网上准核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受理机关;
3、窗口受理申请资料;
4、移交监督机构审核;
5、满足条件的给予受理,不满足条件的视情况告知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
6、审查通过后出具《东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书》,办结;
7、由办理窗口发出或寄送《东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书》。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说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说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工作日内
办事窗口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2楼建设工程区综合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9:00到12:00 下午1:00到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事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东莞市民服务中心)
收件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总物料室
收件人: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总物料室(需选择中国邮政速递物流<EMS>,并注明办理什么业务)
收件人号码:0769-22835627
监督投诉电话:0769-22830700
业务咨询电话:0769-22680121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